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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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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知识产权局、宿松、广德县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7号),按照2012年度全国专利资助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申报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项目范围

    1.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向国外专利申请已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正常审查程序中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已经正式获得授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并无权利纠纷等问题。

    尚未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的向国外专利申请不得申报资助。

    (二)申报费用范围

    1.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审批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具体为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费用,PCT申请和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申请在外国国家(地区)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3年的年费等费用(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

    2.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

    3.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检索中心”)出具查新检索报告、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所发生的检索费用。

    (三)申报单位范围

    申报单位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其中,国内中小企业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事业单位为持有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组织;科研机构为在编制、工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向国外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商定由其中一个具有申报资格的申请人申报。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以单位名义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

    (三)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还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3)。

    向国外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并商定由其中一个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进行申报的,应提交共同申请人同意其作为申报单位的声明。

    (四)项目证明材料

    1.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定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提交:

   (1)法律状态证明材料。

   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国家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之前3个月内由检索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原件。

   (2)专利申请授权前景证明材料。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有国际初审报告的,可以同时提交。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由检索中心依据在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文本作出的查新检索报告。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应提交:

    (1)法律状态证明材料。

    申报日之前3个月内由检索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原件。

    (2)获得授权证明材料。

    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的复印件。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应同时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费用证明材料

    1.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费用在内的票据复印件,并附加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国际阶段所发生的官费可以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票据复印件。

    2.检索中心出具的检索费用票据复印件。

上述费用票据复印件每页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六)其他证明材料

    省知识产权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申报项目的评估报告、有关协议或合同等。

    项目申报单位认为应提供的可以证明专利价值的附属材料。

    以上材料准备好后,按一式一份装订成册。提交该份材料同时,另外提交《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一份。

    三、申报时间

   (一)总体要求

    向国外专利申请可以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后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申报资助,也可以在授权后一次性申报资助。

    向国外专利申请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公布日起当年或第二年申报资助;正式获得授权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授权日起3年内申报资助。

   (二)年度要求

    申报本年度资助的专利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PCT)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截止2012年6月30日前已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的向国外专利申请。请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于8月3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同时提供申报材料(一)、(二)的电子件)报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逾期不再受理。

    请各级知识产权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手段,积极指导并组织中小企业等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知识产权部门在申报工作中的重要协助作用。

 

     附件:
              1.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2.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联 系 人:许  勇

联系电话:0551-2999910

电子信箱:zlglc@ahipo.gov.cn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 附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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