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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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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优化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产业化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重点支持区内新一代电子信息及智能家电、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及高端装备制造、公共安全、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扶持政策

(一)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研发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对我区企业在境外新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首次认定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国家专利金奖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动漫企业、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专利金奖、省级软件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6.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需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7.支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

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知识产权的,每件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

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的补贴5万元,其中申请国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补贴2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补贴两个国家或地区),以上补助每家不超过10万元。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补贴0.3万元,取得专利证书的补贴0.5万元;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的补贴0.8万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补贴0.1万元;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补贴0.08万元;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补贴0.08万元。以上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对当年发生的产品国际认证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费用累计在10万元-2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给予认证、注册申报核准等费用10%的补贴。

8.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完成单位排名前三)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5万元。

鼓励环保型企业开展创新研究,对园区内企业获得环保部国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奖励;参与企业享受该项奖励的50%

9.对区内企业国家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确定的,其中,排序1-10名的,每个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补助30万元。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

(二)培育创新型企业

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对有望实现爆发性增长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且科研经费投入、知识产权产出、高企认定等指标符合要求的,给予以下分类支持措施:

10.培育企业培育期内,经认定的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培育企业当年获得以下国家级计划或专项等项目的,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50%的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50万元。

1)科技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大仪器设备专项、国际科技合作、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

2)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重大专项;

3)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4)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

12.培育企业主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奖励30万元;参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排名前三名),奖励20万元;主编行业标准的,奖励10万元;参编行业标准的(排名前三名),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3.培育企业投保以下科技保险险种,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补贴: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高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对象由区环保部门审核确定。以上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14. 鼓励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建设。

支持推广创业苗圃、大学生创业中心、创客空间等新型孵化器业态,大力发展O2O等创新模式,构建一大批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按照双方约束原则,给予新型孵化服务机构场地、设备、培训、论坛等费用50%的补贴,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初创期企业入驻孵化器。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以下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新入区企业租用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 m2,第一年按每月10/ m2的标准、第二年按每月5/ m2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鼓励毕业企业继续在区内发展,对毕业后继续在高新区生产经营满一年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给予原孵化器管理机构2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奖励。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绩效考核中排名前五名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入驻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租用示范区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其每月10/ m2补贴(最多不超过200m2租用示范区加速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其每月10/ m2补贴(最多不超过1000m2。补贴以“先交后补”的方式实施,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购买示范区加速器生产研发用房的企业,给予其200/的一次性补贴

15.支持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我区建设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年服务企业30家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的10%补贴平台拥有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园区企业使用区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经审核后,按实际支付费用的30%补贴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6.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

当年新入驻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从事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科学普及等领域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其3万元奖励。对区内当年服务园区企业30家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其10万元的补贴。

(四)支持各类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

17. 支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智能制造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等与合肥市政府签约并在高新区建设的各类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对产业技术研究院项目落户、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估,根据绩效评估情况,每年给予每家产业技术研究院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18.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推动高端人才研发团队携带技术和项目创办企业,按照“先交后补”方式,给予新创办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m23年内最高每月25/m2的房租补贴。

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入驻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租赁房屋的企业,以“先交后补”方式,给予其每月10/ m2补贴最多不超过1000 m2),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购置高新区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400/ m2的一次性补贴。

19.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活动。高新区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用于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及众创空间场地装修、设备购置等。对于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三等奖以上(含)的团队在高新区创立公司后,高新区给予10万元-2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20.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

拥有科技成果的高校院所教师及研究人员,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持有企业股权,在产业技术研究院内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可按照不超过其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高校教师作为天使投资人投资的学生(含在校学生和毕业两年之内的毕业生)在产业技术研究院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可按照不超过教师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鼓励高校院所转让发明专利给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进行产业化,给予受让方每件3万元的奖励。

每家企业获得专项资助的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附则

21. 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22.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2.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23. 本政策自201511执行,有效期1年。《合肥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入驻合肥创新产业园的政策意见》(合高管〔20133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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