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高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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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高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合肥市高科技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提高种子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市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是对技术创新项目和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权益性资本,直接参与企业创业过程,以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在高科技企业成功后获取资本增值的一种特定基金。 第三条 种子基金来源于市科技三项费用、社会投入和种子基金收益,初建资金来源于市科技三项费用。 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规范运作、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种子基金组织形式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种子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种子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批种子基金支持项目。 市财政部门是种子基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委派人员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由七人或九人组成。 基金管委会是种子基金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种子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种子基金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确定种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种子基金年度补偿方案; (五)审议批准种子基金对外投资和投资退出的方案; (六)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管委会每次会议应提前5天通知全体管委会成员。管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提交管委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条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是种子基金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投资公司拟订基金运作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种子基金的投资方针和政策,选择、论证、评价投资项目,制定投资方案和投资计划; (二)在管委会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后,负责具体实施; (三)代表种子基金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履行出资人职权; (四)负责种子基金投资参股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 (五)制定种子基金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工作计划,编报种子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种子基金的核算和定期报告等; (六)拟定适当的投资退出方案,选择最佳的退出时机,在管委会批准后负责退出方案的具体实施; (七)经管委会批准,代表种子基金参与其它与种子基金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种子基金投资政策
第八条 种子基金面向合肥地区使用,投入的对象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九条 种子基金优先投资的重点领域为: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与制药技术、节能环保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及现代农业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条 种子基金主要投资处于孵化期的科技创新企业,也可适当参与投资拥有成熟技术的创业企业。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对外投资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在此期间应积极寻求退出渠道,包括由其它公司收购、上市、管理者回购直至清算等。 第十二条 种子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非技术创新类项目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科技局和合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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