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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路路通工作体系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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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区域〔201098

各市科技局、科技路路通省中心、各分中心、服务站:
   
现将《安徽省科技路路通工作体系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安徽省“科技路路通”工作体系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科技路路通”工作体系各成员的服务行为,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创新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服务规范。
   
第二条 “科技路路通”工作体系是指我省在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工作中,通过打造 “研发、转化、交易、服务”通道,构建的促进全省产业研发联通、要素交易畅通、成果转化融通、中介服务贯通和资源共享互通的服务系统。
   
第三条 “科技路路通”工作体系由省中心、分中心、创新服务站等成员构成。
   
第四条 “科技路路通”工作体系各成员应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服务规范。
   
第二章 省中心
    第五条 省中心是全省“科技路路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由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在省科技厅领导下,负责建设及运营。
   
第六条 省中心主要服务工作内容:
    1
、协助省科技厅制订“科技路路通”发展战略、规范标准和年度工作重点;
    2
、协助省科技厅,指导各分中心和创新服务站建设,并承办分中心和服务站的考评工作;
    3
、协助省科技厅承担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4
、负责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5
、负责“科技路路通”交易中心、信息中心、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营;
    6
、负责“科技路路通”服务总网和科技成果、技术需求、专利和技术标准、科技文献、大型仪器和设备、科技人才和专家、科技政策法规、实验基地、中介机构、投融资机构等“一网十库”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7
、负责“科技路路通”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与分析;
    8
、承担“科技路路通”的对外宣传工作,并协助联系国家、各市、相关部门及行业系统的平台建设与联动服务工作。
   
第三章 分中心
   
第七条 分中心是区域性“科技路路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由各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并指定具体单位负责日常运行工作。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八条 分中心接受省中心业务指导, 主要开展以下服务工作:
    1
、负责建设与运营“一站式”服务窗口,组织开展科技成果与技术需求的信息登记与咨询、政策咨询等服务;
    2
、负责建设、管理和考核本区域创新服务站;
    3
、协助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培育科技中介服务团队;
    4
、协助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组织本区域各类创新要素对接活动;
    5
、协助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6
、协助省中心开展“科技路路通”服务总网和科技成果、技术需求等“一网十库”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提交分中心的相关信息,审核本区域创新服务站提交的相关信息,并在规定工作日内提交至“科技路路通”服务总网;
    7
、协助省中心开展服务人员业务培训的组织工作;
    8
、协助省中心组织的各项工作,并加强与其他分中心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创新服务站
   
第九条 创新服务站是“科技路路通”创新创业服务的驿站,主要分为产业集群类服务站、中介机构类服务站、高校院所类服务站、区域综合类服务站等四大类。由相关科技园区、孵化器、产业协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等主办,经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牌,并报省中心备案。
   
第十条 创新服务站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
、有明确和持续的业务范围和工作基础;
    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与信息网络设施;
    4
、有2 名以上参加过省中心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创新服务站在分中心指导下,主要开展以下服务工作:
    1
、负责科技成果、技术需求、科技人才和专家、实验基地、中介机构、投融资机构等各类信息的搜集、筛选与加工,每月向总中心、分中心提交2条以上相关信息;
    2
、负责面向企业组织相关讲座、培训、推介、交流等活动,指导企业使用总中心、分中心各类资源;
    3
、配合省、市中心提供相关产学研对接、技术咨询、可行性论证、投融资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4
、承接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并加强与其他创新服务站的交流与合作;
    5
、其他与“科技路路通”相关的服务。
   
第十二条 创新服务站须保证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进行信息发布:
    1
、所搜集的信息未经核实;
    2
、委托方未出具委托函;
    3
、委托项目知识产权权属界定不清;
    4
、涉及国家秘密及单位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科技路路通”各成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1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科学诚实,尽职尽责;
    2
、应当建立符合本区域和本机构特点的、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并具有落实措施;
    3
、应当制定明确的业务工作流程,建立规范、完整的业务档案,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4
、仅接受专业服务能力范围内的工作;
    5
、应当保护客户秘密和知识产权,维护“科技路路通”各成员信誉,避免不正当竞争;
    6
、分中心、创新服务站应设立固定的联络员,保证服务渠道的畅通;若更换联络员,须及时向上一级中心提供所更换联络员的信息;
    7
、要定期选派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8
、不得以省中心、分中心、创新服务站的名义,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9
、省中心每季度向省科技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分中心、创新服务站每季度向上一级中心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四条 按照职责明确、评价科学、扶优汰劣、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年度考评机制。分中心工作由省中心协助省科技厅负责考评,创新服务站工作由分中心负责考评。
   
第十五条 对于服务绩效显著、综合评价优秀的分中心、创新服务站,给予一定支持;对于服务绩效一般,综合评价较差的分中心、创新服务站,给予警示,并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分中心、创新服务站授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安徽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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