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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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35号),进一步推进我区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着力把高新区打造成为推动全市争创创业型城市的示范区,根据市财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合财社[2010]135号)、《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合高管[2009]3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高新区辖区内高新区被征地农民或具有高新区户籍,且持有《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失业人员)。
第二章 创业专项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创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上级财政划拨
(三)经管委会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 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创业实体社保补
贴,创业培训、实训补贴,创业园房租补贴,高校毕业生专项创业补贴,创业示范街创业补贴、专项经费,工作经费、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创业服务。
第三章 创业实体社保补贴
第五条 对法人代表为登记失业人员的创业实体,可根据其吸纳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区人事劳动局申请一次性创业实体社保补贴。
第六条 创业实体可按年度申报上年度的社保补贴。创业实体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保补贴标准参照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创业实体申请社保补贴时,应先向区人事劳动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创业实体一次性社保补贴申请表;
(二)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从业人员花名册及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三)从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七)创业实体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区人事劳动局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将资金拨至创业实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在从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内记载单位享受一次性社保补贴内容。
第四章 创业培训、实训补贴
第七条 对于参加区人事劳动局组织的创业培训,期满合格的高新区户籍人员,给予500元/人一次性培训补贴;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者提供3-6个月创业实训服务、创业者在6个月内创业成功的,给予创业实训基地500元/人一次性补贴、参加创业实训的创业者500元/人一次性实训补贴。
第八条 高新区辖区内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区人事劳动局组织的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后,可随时向高新区人事劳动局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高新区创业培训补贴申报表;
(二) 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由区人事劳动局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3-6个月创业实训服务,创业者在6个月内实现成功创业的,按每人500元给予实训基地一次性补贴。申请补贴时,应先向区人事劳动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新区创业实训补贴申报表(实训基地)》;
(二)创业成功人员花名册;
(三)创业实训学员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创业实训基地合作协议书》、《创业实训学员实训协议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六)学员创办实体的相关凭证(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等);
(七)创业实训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高新区辖区内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且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登记失业人员,经区人事劳动局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实训后,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500元/人给予参加创业实训人员一次性补贴。参加创业实训人员申请补贴时,应先向区人事劳动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新区创业实训补贴申报表(个人)》;
(二)创业实训学员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实训学员实训协议书》;
(五)以及学员创办实体的相关凭证(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等)。
以上材料,经区人事劳动局会同区财政共同审核后,由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区人事劳动局,由区人事劳动局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内记载享受补贴的相应内容。
第五章 创业园房租补贴
第九条 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到区内政府举办的创业园创办、领办科技企业,可向区人事劳动局申报房租补贴。
第十条 按照先缴后补方式,给予创业实体房租全额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租赁面积在200平米以下的,已享受财政补贴部分的予以扣除。如与合肥市相关政策重复,不重复享受。创办人或领办人按年度向区人事劳动局提出补贴申请,同时应先向区人事劳动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办人或领办人的毕业证书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的租房协议及上年度缴纳的房租凭证;
(五)创业实体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区人事劳动局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将资金拨至创业实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区人事劳动局负责在创办人或领办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内记载享受房租补贴内容。
第六章 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补贴
第十一条 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高新区辖区范围从事社区服务业和农业创业,且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可向区人事劳动局申请一次性创业专项补贴。
第十二条 创业专项补贴标准为3000元。创业实体申请专项补贴时,应先向区人事劳动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创业专项补贴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办人的毕业证书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创业实体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区人事劳动局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将资金拨至创业实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区人事劳动局负责在创办人或领办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内记载享受创业专项补贴内容。
第七章 “创业示范街”创业补贴、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 在高新区人事劳动局认定的创业示范街进行创业经营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向区人事劳动局申请创业示范补贴。
第十四条 补贴标准为在固定门面房经营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给予每月500元创业示范补贴;在摊群点经营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给予每月100元创业示范补贴。申请创业示范补贴时,应先向区人事劳动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创业示范补贴申请表;
(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三)在创业示范街缴纳的相关房租凭证;
区人事劳动局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将资金拨至社区服务中心账户。社区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下发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在创办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内记载享受创业示范补贴内容。
第十五条 创业专项资金的5%用于“ 创业示范街”综合打造专项经费。
第八章 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创业专项资金的3%用于开展创业工作经费。
第九章 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创业服务
第十七条 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高新区要成立创业服务中心、建立创业服务大厅,各社区服务中心(农管中心)要成立创业服务事务所,各社居委(村)要成立创业服务工作站,建立创业服务三级网络平台,为全区各类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创业专项资金的10%用于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各项创业就业政策优惠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及时了解和掌握资金支付情况,共同研究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力度,确保资金用好、管好、充分发挥资金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不超过2011年底。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合肥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区财政局、人事劳动局。
主题词: 创业 资金 △ 通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7月30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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